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延研習追溯認可作業,請於 105年9月9日前申請

(一)可追溯期間:101年1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間,由本部補助或委託已辦理完畢之環境教育相關議題研習或活動(不含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24小時研習及已認可展延研習)。
(二)請檢附原研習計畫書(含研習名稱、內容大綱、師資、研習地點、日期、時數、對象及人數等)、開課申請書及課程分析表。
(三)送審期間:即日起至105年9月9日止,請由主辦單位統一送件,逾期不受理。
經本部認可後,始得認列為展延研習,105年8月1日後所辦理之研習欲申請展延研習者,請循原程序辦理,倘有疑問請洽聯絡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