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12條規定:「適齡國民因殘障、疾病、發育不良、性格或行為異常,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,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,得核定暫緩入學。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。」;又同條例第13條規定:「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,應經直轄市及縣 (市)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,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。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,得予核定暫緩入學,最長以一年為限」。
二、請家長或監護人於本(105)年3月2日前至學生戶籍所屬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。
三、公所受理申請後,家長或監護人須再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。